11月1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取消本市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对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契税,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