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讯 12月2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对外发布《关于启动深汕特别合作区过渡期商品房销售的公告》。
公告显示,为妥善解决好2017年5月16日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房地产市场冻结以来产生的遗留问题,推动合作区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合作区经济社会建设,市政府同意启动合作区过渡期商品房销售工作。
公告中规定,居民家庭在合作区持有的商品住房、商务公寓总套数不得超过2套,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合作区持有的商品住房、商务公寓总套数只能1套。居民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的,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
同时,于合作区购买的商品住房不计入购房者在深圳市其他区(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套数限购范畴;在深圳市其他区(新区)购买的商品住房、商务公寓也不计入购房者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房、商务公寓的套数限购范畴。
对此,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此次深汕特别合作区启动过渡期商品房销售,一方面为购房者提供了一些较好的优惠待遇,如在深汕合作区购房,不计入购房者于深圳其他区域购买商品房的套数限购范畴,这意味着不会影响购房者在深圳其他区域购房,这使得深汕合作区就业、求学人群购房阻力有所减小;另一方面,这一政策跟深圳限购政策类似,比如采取对家庭、单身人群限定购房套数,认购商品房五年内不得转让等措施,体现了当前对住房政策继续管控的导向。此政策体现了当前深圳市场对一些区域给予了特殊性、差别化的购房政策,使相应政策改革能得以推进,住房问题也能得到更好的解决。
以下为公告原文: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启动深汕特别合作区过渡期商品房销售的公告
为妥善解决好2017年5月16日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房地产市场冻结以来产生的遗留问题,推动合作区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合作区经济社会建设,市政府同意启动合作区过渡期商品房销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居民家庭在合作区持有的商品住房、商务公寓总套数不得超过2套,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合作区持有的商品住房、商务公寓总套数只能1套。
二、在合作区购买的商品住房不计入购房者在深圳市其他区(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套数限购范畴;在深圳市其他区(新区)购买的商品住房、商务公寓不计入购房者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房、商务公寓的套数限购范畴。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不得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房、商务公寓。
四、合作区管委会及市住房主管部门对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实施销售价格指导。
五、为推动合作区企业加快投产,促进合作区经济建设,从振业时代花园和辉煌花园中抽取30%房源(不含公寓和商铺)用于解决合作区企业员工的居住需求,其余70%的房源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六、居民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的,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
七、经深圳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通过,执行深圳住房信贷政策。
八、居民在合作区持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自建房和商品房)的,不得申租(购)合作区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
九、购房人须按照本公告认真核查是否符合购房条件,对于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而进行的房产交易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购房人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2日